博客升级了,比较仓促,还有很多要修改的地方,时间不多,慢慢改吧......
该日志由 Kevin 发表于 2008, August 1, 9:13 AM
原文地址:http://blog.sina.com.cn/s/blog_3d25beef0100adob.html
因为要参加由深圳证券交易所于29日举办的“新经济与资本市场”的研讨会,我没能参与中国社科院信息化研究中心同日举办的“中国网络零售产业环境学术研讨会”。但我欣喜地看到,与会的11位专家从一个更高的高度对我们当前热议的“网店新规”大胆建言,并纷纷对“网店新规”的立法依据和立法程序提出质疑,这是我们个人卖家和网购消费者的福音。
我非常赞同国务院国资委研究中心信息产业研究部副部长卢奇骏先生的看法,他认为针对电子商务的立法应该是促进法,而不是管理法。“这个法是比较高的一个法律。由某个部委来做就会出现问题。所以我认为应该从国家层面来立法,高于地方政府的一个法规,同时兼顾社会各个阶层、各个主体、各个部门的利益,这样它才是一个比较能够在中长期内指导、引导和促进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
该日志由 Kevin 发表于 2008, August 1, 9:05 AM
姜奇平:C卖家中的很大一部分不是生产者,他的主业还是消费者,生产只是他的副业。集市贸易相当于是没有网络时代的c2c,国家对此不是以对待商人的方式管理。我们今天为什么要有理由用管理生产者的方式管理消费者?
吕本富:提出管理网络零售产业“三5原则”:1、网络零售占全社会零售在5%以下,政府不应管它。2、全中国网商人数在500万在以下,政府不应管它。3、网商人均年收入在5万元以下,政府不应管它。
赵廷超:网店新规的初衷是好的,但是出台的时机太早,超出“十一五”规划。国家‘十一五’规划的关于电子商务第五条是研究加强市场监管,规范电子商务的秩序。当时写的是研究,而不是制定。
卢奇骏:我国的电子商务行业还出于初级阶段,在这个基础上进行适度的规范。如果对电子商务的管理严厉或者过于超前,反而会起到拔苗助长的作用。而针对电子商务的法规应该是促进法,而不是管理法,该法规应该由国家制定,而不是某个部委。
杜链:政府对电子商务的认识和了解还远远不够,非常同意以促进和优惠的方式推进。这里面我觉得以优惠促进很重要。从大局讲觉得优惠政策比税收政策更好。
夏业良:国家从政策上能不能先给网络零售一些特别的优惠和支持。网络零售业在目前为止发展速度、占的比重不够大的情况,我们能不能免税?因为你想鼓励他更快的发展,将来零售额更大。对于新注册商家在三年之内免税不是不可能做到的。
胡钢:C2C和集贸市场有相似之处,我们能不能在21条加上“网络进行小额贸易不属于无照经营行为”。这是国务院颁布的法律,其效力高于北京市地方的和工商局部委的规章。
魏士禀:北京市工商局通过一个网店新规,目前那么多反对声音,工商局并没有做任何让步。到8月1日实施之后,会不会针对这个新规有一个诉讼?在美国,司法独立性很强,很多政府行为有纠纷、有争议,可以通过司法手段得到很好解决。